劳动加班费保险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2-12-24 17:20:31
问题描述:
关老师:您好!2005年9月24日入职公司,2008年1月21日续签,合同书表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未知劳动局批准否)、月基本工资600元、生产期执行计件工资。2009年8月11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基本工资700元、公司办理工伤养老保险手续.目前未解聘。手中现有证据是工资条、自己的记工本。实际情况1、工资条中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岗位补贴、补(满勤奖)、公休日加班费等,满月实领工资1000至2000元不固定,2011、2012年支付少量加班费也是按600元基数算的。生产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不给加点费(仅在工资条中增加计件工资字样),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大多数既无加班费又没补休。问题:能否索要加班加点费,从何时开始计算,基数如何求得,仲裁时效多长时间?2、2007年4月始给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始终未办。问题:能否要求补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3、能否索要2008年1月1日后的职工每年年休假5天的加班费。4、拖欠2012年5月的17天、8月25日至今的工资,可否以拖欠工资和未缴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十分期待,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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