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案件是否过了劳动仲裁有效期?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5-06-02 04:04:01
问题描述:
天津市某中学于2003年9月未给出正当理由不安排我的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我是中学一名教师。于98年7月本科毕业由区教委招聘进入**中学任教英语。2002年学校合并后,临时被安排在德育处,未给予正式排课,期间只是临时代课。代课时还曾受到过表扬。2003年9月开学前一周,人事处主任找我谈话,告知本学期没有给我排课,说我不适合教师职业,让我另谋出路。当我问及具体理由时,没有明确答复。半年后其他领导和老师才知晓此事。2004年2月停发工资,校人事处至今一直没有给出充分理由,也没有接到任何口头、书面通知或解聘协议。因我母亲病重,回老家探望,今年5月才返回天津。但是到2005年5月为止我的档案和人事劳资关系仍在**中学教师名单。请问是否过了劳动仲裁有效期?如何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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