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如何維權
更新时间:2012-12-18 23:14:03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10月20日因工厂问题提出书面辞工,辞工到期日为12月31日。在11月21日工厂领导找我谈话,将我留下,并将辞工书退回本人,我本人也同意留下。
但11月30日工厂领导找我谈话,给我调整工作,我个人表示同意,但工厂改口提出的条件是,必须从试用期开始,以前工龄不算,重新签订合同。本人表示:因我没离厂,一直在工厂工作,工厂留下我,又退回了辞工书给我,为什么要重新签订合同,本人表示不可接受重新簽合同。可能因為本人不同意重新簽合同。用我原来10月20日上交的辞工书提前进行了复印,用复印件于2012年12月3日批准了我辞工。
因个人和单位相比属弱势群体,我只有按工厂做法,将在12月31日离厂,目前还在职,工厂这种做法合法吗?
2012年10月20日我是有提出辞职,其原因是工作项目不断增加,物价也在不断上涨,但近三年工资一分不涨,加上工厂许多方面没有遵守劳动法,从来没有给我们經理層面人員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應該如何維權,請尊敬的律師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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