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协议应该叫补偿协议吗?有什么错误的地方吗?该怎么写?
更新时间:2012-12-13 13:35:11
问题描述:
某某公司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甲方:某某公司
乙方:某某镇人民政府
为确保某某公司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占地范围内附着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辖区内某村范围内附着物的兑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占地范围内补偿费用共计:10万元
其中某某公司支付6万元。
某某市人民政府支付4万元。(这里主体与上面的乙方不一致,是市政府,钱是市政府出协议是和镇政府签订)!!!
后附:现场清点附着物的清单,以及补偿明细。
甲方: 乙方:
此协议由三部分组成,后面的清单与明细我就不打了。首先我觉得主体不合适,另外是否应叫做补偿协议?另外兑付时间是否要明确?还有是否约定由谁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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