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如今我们只有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辩驳。但是继承人与代书人,究竟属于不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呢。
更新时间:2012-12-11 16:39:15
问题描述:
现原告告我母亲,要求按遗嘱继承其姐姐(即继承人)的房产(实际为我外公身前所有,平时为我居住)。
对方陈述,该律师事务所由我外公委托,接受了替其进行代书遗嘱,及见证的工作。但是拿不出所有原始资料,且该代书遗嘱为打印稿。当天共4人在场,我外公,遗嘱继承人,见证人和代书人。
代书遗嘱上只有我外公的签字(这点法院已认定),没有盖章,公证等,不符合我外公的一贯习惯。外公受过高等教育,且极具法律保护意识,法律事务全经过公证,及盖章并签字。
收到起诉书后,才看到了遗嘱及见证书。所谓的遗嘱订立的时间,往后推48天,我外公便被送往郊区极其偏远的敬老院。且养老院介绍,外公当时已高度老年痴呆。但医院和养老院都没有妥善保管好病例资料。
如今我们只有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辩驳。
但是继承人与代书人,见证人这样的关系,究竟属于不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呢。
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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