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更新时间:2012-12-12 11:12:57
问题描述:
我们是规划部门的基层办事人员,2008年,根据当时的一个破产的村办企业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和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土地移交协议、经过县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开发商做得修建性详细规划、盖有国土勘测定界专用章的勘测定界图通过开发商提交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初审和复核,提交给分管规划的建设局副局长审批,并最后由规划办主任签发后给开发商办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现在开发商已将房屋建好并卖出,且房产证也已经办出。现在检察院以经办人和组室负责人没有认真审查开发商提交的报审资料,错误的将开发商报送的一张意向性开发勘测定界图认为是国土证所附的勘测定界图,就批准了开发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使得开发商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让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且大部分已出售,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重大损失为由,准备将经办人和组室负责人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到法院。其损失以国土局委托的评估公司以现在的地价的评估报告和建设局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的建筑物的造价作为损失依据。我们为开发商办证时开发商已经建到2层以上了,且开发商与政府有协议,除了土地款交了外,又另付了20万用于办证的经费,但钱交了,证却一直没办下来。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有不有胜算,毕竟是和检察院打官司,且法院和检察院本身就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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