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0 02:37:52
问题描述:
本人申请仲裁2005年8月-2012年7月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背景:我于2005年8月工作,至2012年7月15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2012年8月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12月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第一条写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申请人于2012年7月18日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其2011年7月19日之前关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我有问题向您咨询:这样描述正确么?这里的时效是指提出申请仲裁要在一年之内提出,还是只能仲裁提出申请仲裁后的一年内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恳请答复,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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