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担保
更新时间:2012-12-06 16:05:23
问题描述:
持卡人2001年6月办卡,期间透支没按时还款但陆续有还,2004年6月银行移交债权给A资产公司,2004年11月A资产公司移交债权给B资产公司,2012年10月底担保人收到B资产公司的催收函要求代持卡人还款。从2001年到2012年期间担保人未收到任何的书面通知或催收或诉讼。直至2012年10月29日才收到第一封催收信函(B资产公司通过某些渠道查到我家庭新地址)。从收到对方的催收函看,应该还没诉讼。请问如果打起官司我可以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解释》的条文以时效性抗辩吗?
(注:一、信用卡有效期为3年或5年。二、 如果资产公司每两年在报纸刊登催收公告,这在法律上算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有效力的话,最重要的问问,资产公司如果一直都不诉讼或仲裁的做法,是否表明担保人只要未死就要无限期无限责任地承担责任? 三、本人个人觉得资产公司这么多年后才来找担保人催收分明就是等本金和利息越来越大才追究,有谋取暴利的行为,当初8年前本息合计应不超2000元。 四、本人从1998年至2010年工作单位地址未发生过变化,从1985年至2010年旧居住地址、旧家庭电话未发生过变化,2010年11月搬新家,但都未得到过任何催收或要求协助通知。)
请律师们帮忙解答和提出相关处理方法,尤其将责任降到最低。望有关律师简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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