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A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2-11-26 11:36:45
问题描述:
在双向6车道上A车从最右边车道突然变更车道以至快车道上直行的B车来不及反映与之相撞。现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上A车B车负同等责任,A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B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这种认定是否合理?现双方已签字,如不合理是否复核或法院上诉?我是B车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