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此判决合理吗?请律师评说本案
更新时间:2012-12-02 22:56:08
问题描述:
本院认为:被告以其主动行为将原属其所有的论争房屋过户到出让人名下,其在法律上已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请律师评说本案焦点
出让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通过交易行为转移过户到原告名下,出让人不是代理行为,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原告无须向被告证明其购买的合法性,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享有房屋所有权。
被告占住讼争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搬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搬出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肇嘉坪XX号XX乂房子。
出让人孔某转让不动产时是否,具有真正的权属,转让的权利; 及处分权
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派出所询问笔录有房屋出让人孔某供词摘写。
2011年1月12日,我和乄乄乄到房地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户主是XXx的继女(原告)
问:肇嘉坪XX号xX号房之前的房主是谁?
答:之前的房主是被吿,我是从被吿的手上过户到我的名下的。
问:你是怎样从被吿的手上过户过来的?
答:2009年5月,我通过XX朋友,认识了被吿,见面之后得知被吿欠了长沙某典当行的钱,典当行催他还款,所以他想用位于肇嘉坪XX号XXX房的这套房子作抵押,
被吿本人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在银行贷款,
所以我就和被吿讲,将他这套肇嘉坪乂乂号XXX房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然后以我的名义到银行贷款30万被吿同意了我的想法、
于是我与被吿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被吿的房产权证还押在XX 典当行的,还是我作的担保、才从XX典当行将房产证拿出来,办理过户手续后,我就用该套房子在中国银行贷了30万元,替被吿还了某某典当行26万多元剩下的3万多元就存在银行的帐号上,
按揭贷款期限为20年分240月偿还,每月要付本金和利息,被告肇嘉坪的房产,我在和被告办理肇嘉坪房产银行贷款30万之前有个口头约定如果被告没有按时向银行付息,我有权处理肇嘉坪xX号XXX房的房子,被告当时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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