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开了病休一个月的证明(分二次开的)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应补偿。
更新时间:2012-11-20 11:45:42
问题描述:
本人是上海知青(目前户籍在外省)于2009年9月入职上海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电工。2009年11月任工程部领班,2012年7月1日任第二项目部工程主管(工资为4800元)。2012年7月19日本人不幸患脑梗在浦南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稍作休息于8月15日上班至2012年11月2日医生建议休息一段时间,并开了病休一个月的证明(分二次开的)。2012年11月19日单位通知我去面谈相关事宜。1、通知我可请病假直至退休,(我明年5月19日到退休年龄)。
病休期间享受80%工资。3、工资起算点不是主管级4800元,而是领班级3600元起算,80%为2880元再扣除三金286元实得2596.4元。我问为何这样算?回答:这是公司的职务调整。
咨询要点:
公司的作为是否合理合法。
何时可做致残鉴定。
退休时是否有相应补偿。
谢谢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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