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合同违反上海限购令的问题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17 14:36:34
问题描述:
新版上海房产合同中有补充条款2有以下文字: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
现在我的情况是:我是买家,属于上海人购买2套房。
合同签署时如实向中介和卖家提供了家庭情况和家庭购房情况,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为配合我贷款,卖家同意首付3成),但在交易中心备案之后,交易中心电话通知买家,由于限购原因(二套房必须以家庭名义购买),提交的合同中买方只写了外地人老公一个人名字,违反限售规定,不予登记和办理后续手续;如需交易,必须撤销原合同,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合同,即夫妻二人的姓名都必须上去。
但是卖家以买家拖时间太长将耽误过户为理由,不肯配合撤销原合同往下操作,强调要按原合同办理。
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否直接向仲裁机关起诉卖家,要求解除合同,退回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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