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2-11-15 20:08:08
问题描述:
2012-10-15与卖方及中介签订三方买卖合同,并缴纳定金10000元,约定12-1号前过户,逾期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约中要求卖方过户前必须迁走户口,逾期万分之三每日的违约金。协议另补充留尾款5000元,待户口迁走后再补给卖方。现在的问题是卖方完全确定过户前不能签走户口,是否可以以此来解除合约,并免于买方的违约赔偿及追回定金?在过户前采取什么措施可以保障买方的权益?请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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