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确认
更新时间:2012-11-09 09:38:21
问题描述: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请问: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前提一定是要业主吗?
若产权证上只登记夫妻中的一方,那么产权证上未登记的另一方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以上敬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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