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打工者,2007年11月与四川**公司下面的一个总监理工程师郑*签订了一个用工
合同(一年),在此之前,我就明确告之我的监理工程师证转入**公司不可能,对方考虑能用我才用我,不能用我就算了,郑勇当时提出,只要我将我的学位证交由他扣押是防止我提出离职,他就有办法处理监理证转入不到**公司的一切事宜。我按照他的意思办理了。
合同期一年满后,他就再没有与我签订用工合同。
期间他安排我管理了他分别以四川省**公司名义、
成都**公司名义、四川**公司名义自行承包的多个监理项目。
在此期间的月工资分别为:2007年至2008年为3500元,2009年为4000元,2010年为4500元,2011年为5500元,2012年为6000元。
在此期间,一直未给我买社保。
2012年11月1日,郑勇突然间打电话告诉我:目前我所为他管理的项目进度太慢,他所签订的监理合同没有超期监理服务费,要求我一周只去开一次会,每月按四天计算我的工资,从11月起为每个月800元。我在电话中认为此事不妥,如果是这样,我宁愿不工作了。双方当面协商时,我提出了要求按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并要求他退还我的学位证书。他听了后,立即开车愤然离去,并扔下一句话:随便你去告我,我不会给你10月份的工资,也别想得到经济补偿和学位证书。
在此情况下,我的困难之处是:
1、我得按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处理此事,以维护我的正当利益?
2、我能否有权利向其要求进行经济补偿、要回10月份的工资和我的学位证书?
3、即使走司法程序,能否将郑勇列为第一被告、将监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4、即使按司法程序判定后,对方不到庭、不履行时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