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调动的资询
更新时间:2012-10-31 21:44:06
问题描述:
我在北京一个中学教书(事业单位),之前签定的合同期限5年。现在过了两年,我想调去
另一个学校,原学校不放。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
1)我和学校合同中写有:首次提出解除合同的,学校可以不同意。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
合同,必须同意。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我想知道合同这一段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在提出一个月后就走?
2)我和学校合同中关于提前解约写的是:如果提前解约我需要赔偿未履约时段的工资。但
是如果学校提出的提前解约只用赔(工作年限)个月的工资。
请问这一段是否有效?
3)学校现在扣着我的档案不放,请问如果走司法流程,我应该怎么做?仲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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