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
更新时间:2012-10-27 20:10:29
问题描述:
我是从2011年2月份在一私人药店打工,用工处也并未和我签定用工合同,今年9月11日早上到店里上班时,老板拿出结算到9月10日的工资,让我和另一同事走人。问其理由,答:用人单位可无条件随时辞退员工。本人不服后找其交涉,老板说,在本县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多了,也没听说过赔偿,有本事告去吧。后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老板现反口说他并未辞退员工,是我们自己不想干自动离职。10月30日劳动仲裁就要开庭,想请教我们是不是还要找到,他当时辞退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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