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2-10-24 10:47:02
问题描述: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或者达不成协议,规定的规则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有人指责这个规定不合理,但应看到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可以”这个表述就包含另外的可能,就是根据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比例大小,作出不归产权登记一方的判决。 例如,当双方共同还贷超过不动产价格50%以上的,那么,就应当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提供的首付可以作为债务进行补偿,而不是仅支付贷款及利息。[1]这样也就不会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第十条关于按揭房产分割的规定是合理的。
1.请问这上面所说的达到50%的不动产价格是指元购买价吗?
2.一方提供的首付可以作为债务进行补偿,而不是仅支付贷款及利息。是什么意思,能否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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