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四人另有拟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只有B给予书面承诺,这部分股权转让我们是该以什么比例进行要求退股?
更新时间:2012-10-23 12:36:05
问题描述:
我与三位朋友(A,B,C)在厦门合开一家公司,其中A与B是情侣关系。注册时用我和A的名义注册,我占20%(实际也是占20%),A占80%,同时四人另有拟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开始主要是B为总经理,A为技术负责人,中途吸收新股东D,只有B给予书面承诺,没有其他手续。现在A与B分手,总经理由A担任,我们长期都没有收到财务报表,B,C,D都与A协议退股,A要求分期付款(长达1年),已出现不守时情况。我在早期有提出转让10%的股权,当时B使用公司财务的帐号给我转款,没有其他的文件,请问,这部分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同时目前公司整体资产在上升,我们是该以什么比例进行要求退股?(经过三年的运作,其中B已出资额的2倍退还,C以出资额的4。5倍退还,D参与二年,已出资额的1。5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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