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在不交出就报案为由才使其交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他要求财务公司清算这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1-05-27 20:36:53
问题描述:
2010年10月成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人合资建立公司。其中一股东占30%,我占35%,另一股东占35%,我为公司法人。现另一占35%股东以身体不适要求退股。口头提出退股时收客户货款15600元到自己账户。该款项是付供应商货款。当天供应商来收取时他说款项已经转回家拒绝交出。我以在不交出就报案为由才使其交出。请问他有违反法律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现每天都来公司转动可以要求他离开吗?他要求财务公司清算这合理吗?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