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不服申清再审
更新时间:2012-10-18 22:22:19
问题描述:
理由: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与中院错误维持
劳动仲裁委“名为非终局裁决,实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 本案件争议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所以应按照终局裁决来处理,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是无权提出诉讼的,故法院应作出驳回用人单位起诉的裁定。2、即使2011.7.15号工资协议有效,为何2011.7.28号另一份工资补助欠条2500元不予认定,且实际发放2775.63包括1000元经济补偿明显不包括2500元补助在内。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未经质证的。银行发放工资清单与我写代收工资委托书作为重要证据却并没在一审与二审法庭公示并接受质证。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用人单位在法院简易程序的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违规直接现场口头宣布改用普通程序后的十分钟才拿出“离职清单”上有劳动者签名的所谓已了结的协议,法官却直接违规对此逾期证据进行质证,而当时我已发表不同意质证意见,但中院却**法院已组织质证为由确定此证据有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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