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2-10-09 19:30:15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在5月28日进入这公司的,当时试用期为2个月(5月28日-7月28日),劳动合同上时间为1年。
在2012.9.28日下午4:00时,公司人事部的告诉我说要和我解除合同,当时用公司的劳动合同第25条第3小条理由说“工作理念与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的经营理念相悖的。”当时我要求经济补偿,公司人员说只给予300元的补偿。
我想请问下,那这样的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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