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事件是这样的2012年8月25日(正式接交是9月1日),和房东签约了一份5年整栋出租房合同,共有100多间,押金70000元,由于本出租屋房东以出租4年多了。所以,很多配置设施早以老化损耗很大,承包接管就必须把墙壁重新粉刷,部分电扇及一些小件物件急需更换好,才能出租,就是一笔不少维修费用。
因此,第一次合同上甲乙双方应尽事宜协定
1,该房屋主体及所属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使用安全,适合居住生活,不存在主体结构及质量问题。
2,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恶意损坏。
本来到此一切事宣。想不到就在9月1日到他家来接交时,房东早以另行备好一份合同,只多加一条出租房里原有她母亲的几台空调和热水器要我代她收费的合同,(房东本人不在)由他母亲拿出和我商量,一定要我帮忙代她一起收取租金,同时她说:(这份空调和热水器代收费用有写在合同上,双方都放心)等话,当时我是这么想的,即然房东母亲有这么一求,又说了好话,我又是承包她儿子房屋,总得给个面子吧,在说这点小忙也是顺便的事,第二份合同和原来第一份当时对照下,其内容基本也一致,所以我就重新签字由他母亲拿来的第二次合同,被他母亲拿走第一次的合同。
本来约定双方交接后一星期甲方就该维修好已老化损耗的设施,可他就更换了几台不能用的电扇,其它的就是不再维修,后来快到一个月叫他维修,房东说话就相反了,说合同写的是(由乙方负责解决),后来我回家看了合同,这就怪了(甲)字真的变成(乙)字了,到现在真的搞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
第二次重签甲乙双方应尽事宜他是这么写的
1,该房屋主体及维修(在非人为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使用安全,适合居住生活,不存在主体结构及质量问题。
2,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损耗及损坏由乙方自行解决。
当时很认真对照两份写都是由甲方解决的合同,我才签字的第二份合同,这么重要的一个字{甲、乙两不同的字},按常理不管是谁有可能这么大意吗?
房东到现在还是不维修急修的设施,这样又造成了房屋无法出租,一个月就造成3三千多元的经济损失。我该怎么办?
诚恳律师指点:第一份合同的(复印件),第二价(原件)那份有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