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9-26 09:39:02
问题描述:
我于1997年10月起在**药业处工作,工作之时交纳了4000元就业安置费,至2006年**药业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签订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申请,否则只能领取500元/年工龄的补偿,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当时广济药业声称正在改制(人事部确实在统计所有员工的工龄并张贴于各分厂),改制后的补偿标准所有人都一样,我因不满500元/年工龄的补偿,故签下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申请。现我要求 1.退还我所交纳的就业安置费4000元人民币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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