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违约金及办证违约金的咨询
更新时间:2012-09-08 23:42:47
问题描述:
我于2010年7月在**区购置一套期房,合同上明确2011年8月31日前交房;但是截止到现在,开发商因交房手续不全,未能按时交房,且开发商蛮横无理;其中合同第九条详细规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房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4月之前(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逾期未办理并且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超期天数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注:因开发商手续不全,我们现在没有交房,是不是办证违约金就没有办法跟开发商追要呢?交房违约金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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