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更新时间:2012-09-09 16:30:01
问题描述:
事故发生在浙江,事故中对方父亲因车祸死亡,其父亲的死亡补偿金大家都没有异议。但目前亡者家中现有一个儿子高某(出生1970年9月20日) 现年42岁,享受最低生话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9年07月02日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类型为贰级精神残疾。
孙女一:高某某出生1999年10月03日;现年12岁
孙女二:高某某出生2005年01月25日;现年7 岁
请问:1、其儿子二级智残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象?3、如果是在计算赔付中应否扣除其享受的低保生活费?
另外其孙女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范畴中应否也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象赔偿?如果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象赔偿,那么其不成了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悉法律有规定数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超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额。在处理计算中往往采用单人计算,简单叠加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是不对的,那么又如何平行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呢?具体的计算公式又是怎样的呢?请给予指教,本人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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