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9-03 14:25:05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劳务派遣公司,现在因为用工单位食堂外包,所以食堂的劳务用工都不能继续在食堂干了,用工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他们也不愿意去,协商一致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们已经给劳务用工发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他们也签收了。可是解除合同通知书写的是:因为岗位调整,不能提供目前从事的岗位,与您协商一致后,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写合法吗?我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能根据这条与职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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