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主张我的工资按国家的工资涨幅比例涨幅吗?
更新时间:2012-08-24 13:56:33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2006年6月与一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车份儿双班8280元,两司机每人4140元,工资每人545元,油补每车330元,社会保险公司应付的部分公司承担,并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2010年5月合同到期,而这期间我的社会保险一直是空白,我向当地劳动局请求催缴,2011年4月公司为我补缴了公司应交的部分,我补缴个人部分。2012年3月公司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返还公司四年的社会保险费,每月385元共1万8千多元。仲裁开庭后公司出示了有我签名的工资表,工资表06年07年的均为手写,表头第一栏发放工资,第二栏发放油补,第三栏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四栏发放四险,第五栏实际发放总额,总额是每人1140元(用工资 油补 社保抵车份儿),双班再加上车份儿每人3000正好4140元,最后是我的签名。而我当时签名的工资表第四栏和第五栏均是空白,但我不能提供证据。08年09年的工资表为印刷页,第二栏的油补 第四栏的四险 第五栏的总额都经过改动,第五栏的总额超过1140元,2010年的工资单和06年07年的一样为手写。四险栏06年07年是376元,08年300元,09年由300元改成360元,2010年385元,这与逐年上增的社会保险矛盾。仲裁员解释:工资 油补 四险各项可以联动只要在1140元内均属有效。07年以后北京市增加了出租车的燃油补贴,既然是联动油补多了,四险是否应该少?06年签的合同工资是545元,北京市最低工资逐年上调,我可以主张我的工资按国家的工资涨幅比例涨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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