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费纠纷的继续咨询
更新时间:2012-08-24 14:29:39
问题描述:
我们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只有2004年的一份“物业收费收缴协议”和“小区管理公约”。其中载明“物业管理费交缴时间:管理服务费自收楼通知书载明之日起即行计付,预收不超过12个月。产权人如果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并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2%的滞纳金。”现在是2012年的8月,目前的律师函怎么可以认定我欠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呢?而且我们本来未涨价前的物业费是1862元全年。今年物业私自涨价也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合同,就认定全年物业费为2235元,这怎么解释呢?物业还要和我们收滞纳金,该从哪一天算起呢?期待您的释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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