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住房租赁权承租人变更事宜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2-08-16 17:02:46
问题描述:
您好!关于“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权有偿转让的实施细则”中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五) 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是硬性规定吗?我们家是2000年拆迁安置的公有住房,公有二套,一套使用面积34.99平方米,此房只有我、我爱人、女儿三人居住,而且户口也是我们三个人;另一套使用面积是43.85平方米,此房只有我母亲、父亲、我弟弟和弟媳妇四人居住,户口也是他们四人,二套房子的承租人都是我母亲。现在沃姆想把其中一套34.99平米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变更成我的名字,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答复我们,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米的,不得转让,请教律师,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转让承租权?谢谢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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