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装修公司管理不善,赔付业主管理费(合同约定为工程造价的10%)款项应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2-09-06 15:21:46
问题描述:
2012年5月26日-7月25日为全托精装修约定完工期。由于装修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施工现场无人看管,5月26日-7月10日基装完成后业主检查工地,7月15-7月25日期间发现无动工迹象,也无人看管现象。业主于7月26日-8月10日期间请假督促装修公司完成主体施工。业主要求:1、赔付业主误工费2、赔付业主8月1日-10月31日(每季度交一次)的租房费3、赔付施工拖延款(合同约定超期一天赔30元4、赔付业主管理费(合同约定为工程造价的10%),此种要求是否合理?
另外,由于装修费分四期付,第一二期都已付。第三期款合同规定为:木工、泥工基本完工,漆工经常,第四期款为验收款。业主未付第三、四期款,需要补齐第三期款项不?(木工、泥工、漆工已在业主务工期间督促材料商完成,但是工程质量差、存在问题)。款项应该如何处理?请专家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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