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员工孕期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8-14 11:42:13
问题描述:
基本情况描述:
我是某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现在我怀孕四个多月了,预产期是2013年1月中旬。由于妊娠反应很大,我向公司请过两周的病假,可是公司领导说这样请假很耽误工作,建议我休长假,一直休到生产。我就跟公司申请休长假,可是公司只有一种不带薪休假制度,最多只能休三个月,而且需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休假期间乙方(我自己)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甲方(公司)不予支付及缴纳,均由乙方承担。休假期满乙方仍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我跟公司的人事沟通过,休假是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12月1日开始申请休产假。
我的问题:
我担心的问题是我休长假结束后休产假不能去上班,算不算是不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这个为借口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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