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益。但没有权利处理我们的财产。是不可抗拒的。是否能得到保护。
更新时间:2012-08-11 22:30:21
问题描述:
我母亲北京户口,原是北京工作多年退休老教师,和继父大概是1976年结婚,97年去世。我母亲在北京有一处一居室,和继父的两居室,换了一处三居室。后把三居室上交了,单位给了一套条件比较好的大两居。房子原始是我母亲的房子和继父的房子组合起来的。他们的房子也是工作多年,国家给的福利待遇。上交后得到的现在的住房,没有我母亲的住房,就不会有三居室的存在。没有三居室的上交,就没有现在的大两居。房改是国家的政策,不是剥夺公民的权益的理由。
三居室是我母亲一间和继父两间组成,是婚后财产,也就是说不论将来有多大的变化,我母亲的这间房不会消失的。后来将这三居室交了,单位给了一套大两居。这两居室是我母亲和继父共有的,这是铁的事实。从跟上说房子有我母亲的一间,从夫妻角度上说,如果没有婚前约定就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子女有权继承该继承的部分。就是我母亲的部分,应当由继父、我和我弟弟。他家子女没有,因为他家子女与我母亲之间没有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我们姐弟应占整体的3/1。即我母亲占总体的一半,我和我弟弟和继父分母亲的部分。当然从继承的角度讲,已经丧失了机会。因为有法律时效两年,就是知道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开始。但我们是析产,不是继承,所以不应受法律时效限制。就是当初考虑的老人的精神状态,刚失去老伴。马上就开始继承,太伤感情,但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益。放弃自己的权益应当写书面材料放弃,没有写,就是没有放弃。可以不要,但不是不能要。继父可以处理他的那部分,但没有权利处理我们的财产。后来实行房改,房子卖给个人.是母亲去世后,继父交了全部的钱。因为房子有我们的部分,但应当告知我们:现在实行房改,我替你们交了钱。不是谁交了钱就是谁的了,继父的缴款行为只是垫付,不是应得。没有告知是隐瞒行为,因为我们在外地,所以必须告知。房改是政府行为,是不可抗拒的。但政府行为,不是个人夺取他人财产的稻草。只是一家出一个德高望重的人作为房主,但并不是剥夺了其他人的基本权益。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理,我们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律师费我们可以出到20%。房子在虎坊桥,面积75-80米,现价格在每米35000。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