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了编号为93-01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H市政府的土地管理局在土地证书年检中为乙公司换发了土地使用证,问该争议地应当如何确权?
更新时间:2012-08-07 19:06:34
问题描述:
湖北省某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甲司)和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就H市境内面积174亩的土地发生争议。1976年8月11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同意湖北省供销合作社新建某化肥仓库(以下简称省社化肥仓库),1976年10月6日H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民政科给“省社化肥仓库”下发关于征收批复的通知,征地面积174亩。之后,甲公司进行建设,并于1979年完工。1982年8月18日,因内部管理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仓库移交协议书。1993年11月18日,原H市政府的土地管理局为乙公司办理了土地登记,核发了编号为93-01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地面积为94541.45平方米,建设项目为仓库。1999年12月21日,现H市政府的土地管理局在土地证书年检中为乙公司换发了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衡国用(1999)字第0340号。
2001年11月,甲公司认为土地确权登记给乙公司是错误的,并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该宗地变更为甲公司。主张的理由是:1976年的征地单位是省社化肥仓库,之后,甲公司以“甲公司仓库”的名义进行建设完工。1982年8月签定的“仓库移交协议书”中明确甲公司保留该仓库所有权,双方共同使用本宗土地。
问该争议地应当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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