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支持采用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方法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2-08-08 13:36:34
问题描述:
法院能否支持采用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方法支付违约金
2009年3月与开发商采用格式条款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按合同约定当年11月30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开发商拖到2010年10月13日才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60日内将房屋登记资料备案,如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取得权属证书,出卖人无论拖到何时,只支付违约金140元。至今没能办房地产权属证书。而对买受人逾期付款、所谓的不按期接房及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7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支付应付款的8%的违约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要比卖方高30几倍甚至几万倍,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违反了公平的原则。
由于至今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造成多方面经济损失,故欲请法院判按计算逾期贷款罚息的方法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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