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更新时间:2012-08-15 12:01:48
问题描述:
妻为精神病患者,婚前其家人隐瞒病史且婚后尚未治俞。现在怀孕且在大量吃精神类药品。我可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撤消婚姻
关系宣告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根椐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不在此限的这种情况? 如果我起诉只提其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不提其已经怀孕,可不可不可以这么操作?!
?!
我现在坚持要起诉离婚。因为妻之精神病遗传性极高,且现在大量服药,还要坚持生下这一胎,坚持认为这一胎不会有问题。我的家
人,亲属,医生都认为这个胎儿十成是有问题的,医学上也有先例。生下后对我的家庭影响好大,妻现在与我的父母,兄弟关系不合
睦,我的家人不能说他,不能骂他,都不敢碰她。这个时候离不了婚对我的家庭,父母,兄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其妻家与我们家也
有很多矛盾。这样的情况能不能够得上确有必要。
我的离婚起诉关于妻的监护人一项是写的夫,这个监护人肯定是要变更的,这个变更是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变更吗。还是
这个监护人不经过变更法院不给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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