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2-08-01 10:24:26
问题描述:
本人xxx在2010年10月23日入职工作至今,本人无法再度容忍贵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既不准时又不足额发放)以及没有准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此已严重侵犯了本人xxx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贵公司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人决定通知贵单位于2012年8月3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如下要求作出补偿(如遇假期延顺);
1)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或次日下午下班时间前与工程部相关人员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2)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拖欠工资总额50%的拖欠补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补交未缴纳的社保金;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2012年8月3日(最后一个工作日)18:00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本人通过协商的渠道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本人有权通过行政、及法律的手段追缴。
通知人: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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