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本人亲戚邓某在中山盖有一幢出租屋,盖屋所有资金系父母兄弟的土地征收赔款[有足够的原始单据及转帐证明],出租屋盖好后不久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子,见几次面后的一个月左右时间便仓促办理登记手续,婚后几个月发现该女子好赌成性,逢星期天返一次家即拿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出去,然后彻夜未归,邓某无奈提出离婚.一审判决经济帮助50000元给女方.女方不服上诉,去年底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书上严重倾斜一方:1.女方婚姻期间工资全归女方所有2.出租屋收入平分,30个房按每月200元计算[实际每房毎月租金180--200元],由于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故加1000元计算,即7000元剩12个月再剩3年等于252000元租金,判邓某付126000元给女方3.维持一审50000元经济财物帮助......邓某严重不服,于是抗诉**省高院于前几天判维持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人认为,判决犯极之低級错误,本人查阅大量书籍,总找不到[1.女方婚姻期间工资全归女方所有]的相关法律作依据.另,女方登记到结婚直至闹离婚才一年多,她一直在外市打工,从未协助打理过出租屋管理任何工作,而且,房屋建款系全家人征地款,家人日常生活费必须要在收到的租金中来开支,而且房屋建成后,所欠下的建房债务又得在租金部分作偿还.更甚是与该女子结婚时又欠下一笔几万元债务.还有,这几年出租屋行业不好,入住率总绯徊一半左右,毛收入仅三千至四仟元,此法官却按7000元月租计算,空余房间哪来租可分?出租屋管理费税收及日常維护费是必须支出,法官却背离实际生活,没调査,仅凭女方一面之词,意淫出这种计算方式并定案......现在,执行庭拍卖这幢房子,而邓某家里根本拿不出此笔巨款,其家中大嫂患尿毒症因无钱医治于几个月前离世,其二哥五十了,尚未讨妻,弟也四十,在中山打工,亦未讨到老婆,家母患脑中风多年,父亦多病缠身...其真不知如何是好,在此恳求律师指点,在此叩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