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录用信要约问题
更新时间:2012-07-27 07:21:0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这边遇到个问题,公司之前招聘一名市场总监,也通过了面试和复试,人事给对方以邮件形式发了一封录用信的邮件,让他具体的时间内过来公司报道。结果过了几天公司经营方向变动,取消了这个岗位,人事就打电话通过这名总监致歉,让他不用来了,也补偿了该名应聘者体检的费用。结果这名应聘者去劳动局采取劳动总裁,劳动总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最后该名应聘者去法院采取民事诉讼,以《合同法》第十六条和十九条邀约规定起诉公司,要公司赔偿他3个月工资和精神损失费,请问我们邮件给他的录用信使用合同法要约范围吗?适用该法律吗?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以下是对方的赔偿要求和依据:他诉讼的请求是样写的: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背录用信约定的1个月工资1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录用通知书而导致申请人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中间未有新工作所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双倍月薪的补偿金,共计9500X2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