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被改,修改后征得担保人同意由谁来举证?
更新时间:2012-07-20 10:02:57
问题描述:
一借据,于2011年1月份签定,无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约定,原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2月XX日,后借款到期日被改成2011年12月XX,在数字“2”前加了一个“1”。此借据原本全部打印,只有签字是手写,上面并有各之按手印。债权人于2012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并支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债务人都承认说上面借款期限的修改是其所为,并说修改是经过了保证人同意的。因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现在串通在一起了,他们希望保证人也还款。现在保证人很被动。是不是上面修改必须要像担保法上说的:修改期限的,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没有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举证方面:修改期限的同意是由债权人承担?还是由保证人承担(证明修改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还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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