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罚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2-07-17 17:24:4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某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在草原上建厂,该企业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的规定,按照地方省草原条例规定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已进行了罚款,但是企业至今为办理建设用地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将对其该企业进行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能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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