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意思是贷款共同承担是由于我国现在没有关于夫妻离婚前共同贷款在离婚后可分割的依据。如离婚后,那么贷款可不可以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贷款的一大笔变为双方各自名下的个人贷款?
更新时间:2008-03-31 22:42:39
问题描述:
各位热心律师,您好:
我父母在5-1前由母亲起诉离婚,在提交起诉书后一周左右到法庭做问讯的时候,法官建议撤诉,由双方自己商议财产的分割问题,因为我父母现在的2处房产是房改回迁房目前是共同贷款正在偿还中,法官的意思是说,在法律上,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或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只对由谁居住做出处理,房子的贷款在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官的意思是贷款共同承担是由于我国现在没有关于夫妻离婚前共同贷款在离婚后可分割的依据。我母亲当时撤诉了。
父母现在的贷款是抵押2套房子、夫妻共同贷款的,如离婚后,房子一人一套,那么贷款可不可以由原来的夫妻共同贷款的一大笔变为双方各自名下的个人贷款?
我母亲对这次起诉已经撤诉,还可以就原问题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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