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更新时间:2012-06-17 18:59:45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因被告有多次外遇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曾某抚养,父亲汤某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个星期可有两到三天相见,由父亲接走抚养。此条款不能履行。
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外公外婆来抚养。但外公外婆年事已高也不懂照顾小孩,也没有稳定收入。在寒冷的天气也不会给孩子穿上鞋袜。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和学习保障。原告每次探望女儿都遭到无理拒绝。2011年11月去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细姨妈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探望。原告从离婚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被告曾某离婚后,没有一份正当职业,没有固定收入。还跟一些黑社会背景的人来往。在2012年4月23日曾某与她的密友恐吓原告汤某,对于孩子在这样一个有黑社会背景的家庭生活成长有极大影响。在未来的日子里完全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合法成长和未来发展。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女放在农村老家,给予外公外婆抚养。由于外公外婆不懂照顾小孩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女儿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女儿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父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这样的起诉书法院原告可以得到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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