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收据人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2-06-15 14:43:58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您们好!2011年年初与三个亲戚一起合伙做木材生意,其中一人专门对木材生意进行管理未出资,我与另外两人各出资了10万元,出资时由我担任出纳,我们四人在场的同时给出资的两人各开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每次管理木材的那人说需要资金时,都电话通知我让我拿钱给他,因为是亲戚的原故,他收到我拿给他的钱时是没有签字的,截止到2011年年底木材生意一直没有结帐,还一直推脱用生意没有结束为借口,事后我们才发现,他是把我们三人共30万元拿去进行赌博并输完了,现在另外两位亲戚利用我开的那张收据想把我告上法庭,让我赔偿他们两人各10万元,真的觉得很冤,我自己大半辈子挣来的10万元没有着落,竟然还成了被告!请问律师:如果上法庭我真的需要负这部分责任吗?另外我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拿回属于我的那部分本金?真的很需要您们的帮助!期待您们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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