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2-06-12 00:00:24
问题描述:
我是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家工厂(A)的员工,与其签定的合同工作地点是:广州市,我工作8年 一直履行的工作地点是该厂(A)广州市海珠区,合同封面有详细的公司地址,现工厂A要搬迁到工厂B广州市南沙区去工作,A工厂搬迁,领导说到时搬迁不去当你自动离职.不需要赔偿. 请问1:领导这样说合法吗?是真的吗? 2:海珠区搬迁到南沙区是不是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同市不同区) 3:不去是否支持经济补偿? 4:我们如果不想去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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