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劳动纠纷
更新时间:2012-06-08 07:56:4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原是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6月参加买断工令,买断后原企业留用我至2007年7月,2007年7月当地法院宣布企业破产[非企业自主破产].宣布破产后做为破产管理人的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又留用我至2010年6月,在这两个时间段内均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交失业保险.经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我的失业金和经济赔偿金末果的情况下,2010年8月我去劳动纠纷仲裁院进行了申诉,仲裁院裁定破产管理人支付给我29700元.[时间是2010年9月30日].10月22日破产管理人将我做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给我失业金等.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11日裁定驳回破产管理人的起诉.至使劳动仲裁失去法律效力.请律师告诉我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侓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管理人对我的起诉吗.二破产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是否要签定劳动合同.三是否应当给交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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