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时彩礼钱的分配
更新时间:2012-06-06 16:27:12
问题描述:
我和妻子是去年8月认识的,12月时因为传闻我们村里要搬迁,因为女方是再婚带一个3周岁的女孩,两家人觉得双方相处还可以,如果领结婚证可以把她俩的户口转到我家领取补偿费也是一件好事,在先行给付女方家3万元彩礼钱后,于12月23日去领了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因为女方的孩子是未到法定年龄生的,计生部门一直不给办准生证,户口没有办上,女方的户口也还在女方家里,领证后,因为家里房子没有修好,婚礼一直没有举行,我在市里上班,女方没有上班,在她家里住着,我每月给她一部分生活费,她和孩子的衣服鞋子一类的也是我买,现在女方嫌我家经济条件不好,又经人介绍找了一个家里比较有钱的,提出要求离婚。并且女方的母亲说我们领取结婚证以后,女方和孩子的吃穿住行一切费用都应该由我负责,她一直在娘家住着,我给的生活费不够,要求从婚礼钱中扣除那部分生活费。我想咨询一下,对于孩子吧,我作为继父负担一部分生活费用也是全情合理的,但女方作为一个健康成年人,有权利要求我支付她生活费用吗?如果需要支付生活费用的话,标准是什么呢?还有这3万块钱彩礼钱,女方家里应该不应该退还,是全部退还还是退还一部分呢?希望好心的律师可以帮帮我,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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