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票据法中《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的解决办法
更新时间:2012-06-07 17:44:11
问题描述:
5月24日开了转账支票。直到6月1日开户银行通知我,才知道没盖财务章,并且说人行通知要罚款。后来向其他的建行南开那边的支行咨询了一下,说先由开户银行给人民银行提供企业的相关资料,审核后再确定罚款。而开户行说这种情况罚款的多,不罚的少。这张支票不大只有300多,罚款也要至少1000元。我们账户有足够的钱去划账,这支票也不属于空头,真是疏忽忘记了盖章。请问一下,我开给对方单位的支票是不是先得到我的开户行审核无误擦能在转到人民银行?为什么开户行发现印鉴不全没有即使退票给我们就转到人行去了?是不是开户行有责任退票给我们呢?现在开户行说支票不在他们那里,那是不是就在人民银行了呢?另外,如果人民银行确定了要罚款,是不是有申辩的可能?申辩书该怎么写才能够减少罚款额或者是减免罚款?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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