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
更新时间:2012-05-24 14:26:16
问题描述:
5年前本人向2个房东分别租借了前后2间商铺,经同意后打通。
去年,A、B、C三合伙想要这2间商铺,由A出面与本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后面一间商铺是目前与房东的合同还是我的,所以应该算转租,
前面一间商铺的合同是我带A去与房东签定,所以应该算转让,
A与房东签定合同后,以为认识了房东,打算逃单,以后面一间商铺他没签到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
结果A败诉,判决要支付我诉争期间后面一间商铺租金大约9万元。
之后A、B、C进入该商铺经营,
到执行程序时,本人要求查封该店铺,B、C提出异议,认为该店铺已非A所有。
我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B、C为被执行人,结果被执行法院和上级分别裁定,不足以证明其三人的合伙关系
在听证时,A、B、C虚构债权债务,假意A用于投资的资金是向B和C所借,现因无钱再继续投资,已将诉争店铺的经营权作为债务抵给了B、C,自己在该店铺内工作只是为B、C打工,造成被执行人A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该店铺已非A所有的假象。
现在,本人想起诉,要求确认其合伙关系,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又担心法院会以已经过复议裁定,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是否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A已将诉争店铺的经营权已转给了B、C,由B、C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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