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工資,不理會怎麼辦
更新时间:2012-05-19 22:10:45
问题描述:
于2012年1月31日,申请人協助用人單位歇業後,2012年2月拖欠申請人工资;2012年3月、4月單位支付半薪拖欠申請人工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确实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2004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申请人年资共计8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立此書如所请。請于收信三日内回覆,如未獲得您的訊息,申請人將尋找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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